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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可以使用“平价”等价格术语
商家可不可以使用“平价”术语?商家关注,百姓关心。昨日,记者从厦门市物价局获悉,国家计委办公厅复函该局称,“平价”、“特价”等价格术语可以使用,但不得滥用或乱用。
今年3月,本报关于厦门市物价部门认为商家使用“平价”术语有悖于《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》的报道,在该市业界和学界产生了一场大讨论,一直没有定论(详见本报3月8日、12日的“闽南要闻”版和3月18日的“金三角”),为此厦门市物价局特意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请示“企业使用‘平价’是否违反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”。
据厦门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,国家计委办公厅复函称:“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第六条第四项所称价格表示,是指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术语、概念或说法。对于‘平价’、‘特价’等价格术语,只要企业明确其特定含义,做到有依据或有比较标准,并对消费者予以明示,这些价格术语是可以使用的,但是不得滥用或乱用”。该人士称,这对全国各地使用“平价”、“特价”等价格术语有着重要指导意义,且具有实用性。
该人士据此提醒商家和消费者:“平价”具有多义性,不再是“政府定价”;商家使用“平价”要给出具体含义,有比较明确的标准,并向消费者明示,以免引起歧义发生误导;使用“平价”仍有可能构成欺诈,消费者仍要警惕商家的“平价”,不要一厢情愿地以为凡自称“平价”的地方,全场商品都是十分便宜,从而盲目采购。
(陈国光王平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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